[品鉴] 不管商标怎么判,白水杜康依然还是好酒

不管商标怎么判,白水杜康依然还是好酒

文/李寻的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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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最近比较热闹的一件事情莫过于洛阳杜康起诉白水杜康商标侵权案终于迎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并判决其停止生产纠纷商标产品。

实际上,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就商标问题打官司已有多年,核心问题在于洛阳杜康认为白水杜康在做商标设计时,弱化了“白水”,突出了“杜康”商标,误导了消费者,对洛阳杜康造成了经济损失。与此同时,白水杜康也一度就洛阳杜康在其生产销售的50度一品杜康鉴品酒外包装上印制有“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广告语发起诉讼,要求洛阳杜康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直到2018年4月,河南高院做出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赔偿经济损失等判决。对此,白水杜康表示不服,要继续上诉,这场官司还会继续打下去。

作为一名消费者,笔者的态度是:

一是尊重目前的法律宣判,也会继续关注这个事件的进展;

二是笔者理解按照目前的判决,白水杜康不能再使用“杜康”商标,但依然可以使用“白水杜康”这个商标。实际上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陕西白水县和河南的汝阳县、伊川县在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下都办起了杜康白酒厂,“杜康”商标由三家酒厂共同使用,那时候国人的商标概念没现在这么强,也没有出现大的法律纠纷,后来大家法律意识强了,才出现了法律纠纷;1996年,白水杜康正式申请了“白水杜康”商标;打起官司来,则是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成洛阳杜康之后的事情。

所以说现在的基本情况是:就算白水杜康不使用“杜康”商标,但“白水杜康”还会继续存在,无非就是在商标上做何种设计的问题。

更进一步说,不管商标怎么判,甚至不管以后叫什么名字,“白水杜康”依然还是好酒。之所以有这个判断,源于笔者曾去白水杜康酒厂参观过,也在酒厂里面喝过酒,有过切身体验。

首先在原料方面,水好、粮食好。白水县有众多关于中国酿酒始祖杜康的史料或传说,比如当地一直就有杜康沟和杜康泉,杜康沟里历代就有酿酒作坊,至今白水杜康酒厂的用水还来自于杜康泉,笔者喝过瓶装的杜康泉水,清冽甘爽,是很好的矿泉水,用之酿酒,再合适不过。酿酒用的主要粮食高粱和玉米,也都是产自渭南本地,具有颗粒小、穗紧结、出酒高、口感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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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于白水杜康酒厂有一批松木酒海用以存酒,这批酒海制作于上世纪70年代,储存的酒也是那时候生产的,至今已是四十多年的老酒。这批木制酒海以白水县北部黄龙县所产松木制成,内衬有38层麻纸加石灰和猪血的涂层,每个能存酒约45吨。笔者看到过东北地区出土过木制酒海的考古新闻,一直以为只有东北高寒地区采用木制酒海,没想到白水杜康也用木制酒海存酒,且历时将近半个世纪,可以说是已有了文物价值。用这种酒海存酒,让白水杜康具有了与众不同的风味。笔者整体饮用感受是:平和醇厚,容易下口,不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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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曰:“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曹植曰:“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希望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早日结束这场对双方没有价值的官司,各自酿出赢得消费者口碑的好酒,这才是最为关键。酒卖得好不好,关键还得看酒的品质。

资料链接:特殊年代的“杜康”商标历史

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同周恩来总理谈起杜康酒,在周总理提议之下,河南的伊川、汝阳以及陕西的白水先后办起杜康酒厂,并先后申请杜康商标。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故决定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授权汝阳及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

1981年12月,国家商标局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第152368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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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0月,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书,伊川杜康酒厂同意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监督;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我国规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

1996年商标局核准“白水杜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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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曾因商标是否侵权问题而不断对簿公堂的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最终在当地政府的牵线搭桥下,整合成洛阳杜康。这期间,“杜康”商标已转让至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伊川杜康酒祖公司又申请的三个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如下图:

通过以上梳理的脉络可以发现,伊川、汝阳两家整合而成的洛阳杜康拥有上述4个“杜康”商标;陕西白水杜康拥有上述文图圆形“白水杜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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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几年前,市面上白水杜康的产品包装上,“白水”与“杜康”被拆分,没有了圆环,且“白水”二字标注的非常小,“杜康”字样十分突出。侵权的“白水杜康商标”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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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洛阳杜康在河南将白水杜康和相关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认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时,只注意到“杜康”二字,很容易与洛阳的“杜康”酒混淆和误认。

终审判决:白水杜康败诉赔偿1500万。

2017年5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洛阳杜康胜诉。后白水杜康提起上诉,认为其为“杜康”商标的共有人。

2018年4月16日,河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对白水杜康的诉求均不予以支持,并判其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并判决白水杜康停止生产纠纷商标产品。

(资料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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